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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云鹏与宋光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鹏,宋光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143号原告:王云鹏,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宋光宇,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浑江区红旗街94号(原中级人民法院西侧一、二楼)。负责人:张照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鹏诉被告宋光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云鹏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云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王云鹏负担25元。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