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1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安国支行、陈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安国支行,陈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1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安国支行,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争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南,女,199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祁州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安国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南在中国农业银行6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现因2017年6月23日扣划该账户内存款107424.48元后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南在中国农业银行6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75.5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德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