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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8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施国民与被申请人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国民,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863-1号申请人:施国民,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程郭镇西程村。负责人:卞刚。电话:1360545****。被申请人: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南山高速路口红绿灯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电话:0535-851****。申请人施国民与被申请人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施国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处的工程款34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34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施国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龙口市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处的工程款34万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施国民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