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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者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者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刑更118号罪犯王者新,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辽宁省昌图县。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沈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者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14日,经本院(2013)铁审刑执字第003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2015年9月1日,经本院(2015)铁审刑执字第00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2017)铁减字第2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2017)1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者新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学习,努力劳动,接受改造。考核期截至2016年2月末,获得记功3次、表扬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效减刑分304分,2015年评审鉴定为良,2016年评审鉴定为优。以上事实有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者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者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振尧审判员  刘 奇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