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遂平县益利刀模加工部与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益利刀模加工部,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906号原告:遂平县益利刀模加工部,住所地:遂平县金山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L6953785-3。负责人:李明高,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原告遂平县益利刀模加工部诉被告雅梦路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遂平县益利刀模加工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益利刀模加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益利刀模加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遂平县益利刀模加工部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