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172顾建宏与魏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宏,魏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3172号原告:顾建宏,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魏永锋,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顾建宏与被告魏永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建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向我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我催要,被告自愿补贴我利息600元,并于2017年2月16日向我出具还款协议一份(金额5600元)约定2017年3月20日还款1500元、4月20日还款1500元、余下在5月20日前还清。还款协议出具后,被告仅给付我1500元,余款41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5月20日的借条及2017年2月16日的还款协议原件各一份,内容如原告所述。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既未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诉讼主张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还款协议,可以确认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就所欠款项出具还款协议后,应按约及时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永锋归还原告顾建宏借款4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力铭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