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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尉某与张某、祁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张某,祁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987号原告:尉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张某,汉族,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祁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胡某,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尉某与被告张某、祁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尉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尉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学林人民陪审员  包 英人民陪审员  黄钰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