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尉某与张某、祁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张某,祁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987号原告:尉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张某,汉族,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祁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胡某,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尉某与被告张某、祁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尉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尉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学林人民陪审员 包 英人民陪审员 黄钰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