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群才与高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群才,高宪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4734号原告:高群才,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新郑市。被告:高宪章,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高群才与被告高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群才、证人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宪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群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3分自2016年6月25日计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多次催要,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高宪章在庭前调解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这10万元方震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给了高群才。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100000.—今借到高群才现金借款高宪章2015.8.25号”。现原告以借款经催要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另查明,1、证人司某庭审时述称,卡号为62×××86的银行卡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但是该卡一直是高群才在使用,卡也一直在高群才手里,当时是因为其配偶高守来(与高群才系亲兄弟)是在邮政银行上班,有存款任务,办这个卡是为了让高群才往卡上存钱,帮助高守来完成存款任务,自己并没有用过这个银行卡。2、2015年8月25日,高群才以其所持有的卡号为62×××86的银行卡取现30000元;同日,高群才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取现50000元、20000元。3、2015年5月26日,高群才在中国工商银行取款90000元;2015年12月25日,方震作为保证人、高宪章作为担保人向高群才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载明:“关于借支高群才叁拾万元现金,为保证高群才叁拾万元失去损失,方震特押宝马车一辆(豫A×××××),如果方震无能力偿还高群才,该车所有权归高群才所有,经评估必须保证叁拾万,否者另补齐到叁拾万。(方震在新郑工程也可以抵押)担保人:高宪章保证人:方震该保证为附件2015.12.25号”。4、庭审时高群才述称,方震曾于2015年5、6月份向其借款10万元,该借款方震已经于2016年6月左右返还并收回借款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为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该借款已由方震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偿还,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借款时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3分支付自2016年6月25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利息的主张,鉴于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且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视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按年利率6%从立案之日(即2017年6月7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应依法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宪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群才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6月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高宪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