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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宽与王耀贤、解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宽,王耀贤,解惠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7民初370号原告龙宽。委托代理人杨乃钰,男,山西昭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耀贤。被告解惠霞。原告龙宽与被告王耀贤、解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李怀平,人民陪审员高雅红、李宝琴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乃钰及被告王耀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惠霞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宽诉称,被告王耀贤与解惠霞为夫妻关系,2015年9月6日,被告王耀贤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按约定给付被告借款,但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之后不再支付利息。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以及利息,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耀贤辩称,同意还款,但是暂时没有能力,要还也只还本金不还利息。解惠霞是王耀贤老婆,但是解惠霞没有签字,也不知道这回事。被告解惠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耀贤与解惠霞为夫妻关系,2015年9月6日,被告王耀贤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龙宽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龙宽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王耀贤,担保人代志运。原告按约定给付了被告借款,被告按每月2000元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之后不再给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拖延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打款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耀贤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龙宽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有其亲笔签名的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依法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利息一节,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王耀贤辩解借条上没有解惠霞的签字,解惠霞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此笔债务是王耀贤与解惠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耀贤做生意发生的借款,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偿还。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耀贤、解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宽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王耀贤、解惠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怀平人民陪审员  高雅红人民陪审员  李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