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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339号原告:陶某,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胡某,女,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陶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陶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71元,减半收取计2285.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贝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