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翟鑫雅与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鑫雅,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秀平,吴广占,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商洪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65号原告:翟鑫雅,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魏桥镇魏齐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32938213。法定代表人:苏秀平,该公司经理。被告:苏秀平,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吴广占,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南大街1069号。组织机构代码:060499173。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商洪水,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鑫雅与被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秀平、吴广占、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商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翟鑫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鑫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翟鑫雅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