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汝江与被执行人湛兴国、郎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江,湛兴国,郎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汝江,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电务段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湛兴国,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绥芬河站换装车间职工,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郎庆彬,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绥芬河站运转车间调车组职工,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执行王汝江与湛兴国、郎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湛兴国、郎庆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船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