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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行审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蔡家坞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蔡家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1行审17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35248351X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章永乐,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蔡家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大源镇蔡家坞村。代表人蔡群明,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富农林(林政)罚〔2016〕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00630元���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杭富农林(林政)罚〔2016〕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蔡家坞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集体林地修建道路,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二、并处罚款人民币20063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7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杭富农林(林政)罚〔2016〕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0063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其审 判 员  刘珍玲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干也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