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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娜与陈霄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陈霄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773号原告:赵娜,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陈霄宇,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与被告陈霄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娜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双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