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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某某支付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黎城县桥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广邯街2号,现住原籍。本院在执行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某某支付令执行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樊某某在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云波人民陪审员  王光韬人民陪审员  李利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一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