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子强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刑初9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子强,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19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宁县看守所。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祖萍、书记员熊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子强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昌宁县田园镇、温泉镇、漭水镇境内流窜盗窃作案22次,其中18次既遂,4次未遂,盗窃二轮摩托车、手机、现金共计人民币22270元。被告人陈子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之间判处,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子强到昌宁县田园镇达仁街子,将李某1停放在达仁街子农资门市部前的1辆号牌为云MNS4**的南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陈子强驾驶该摩托车前往凤庆县城途中将牌照抛弃(经查找未果)。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963元。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李某1。2.2016年11月18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松山村老地基村民小组于某1家,将于某1卧室茶几上的一部金立牌F100型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赠送给凤庆县大寺乡平河村上寨村民小组的普某使用,后灭失。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89元。3.2016年12月2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漭水镇老厂村苏家山村民小组代某家,将代某放在卧室纸箱里背包内的2300元现金盗走。4.2016年12月8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光山村光山村民小组杨某家,将杨某摆放在卧室床上的750元现金盗走。5.2016年12月09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联席村芭蕉林村民小组施某1家,将施某1放在衣柜里的1000元现金及1只玉手镯(2012年在大理以800元人民币购买)盗走。后将该只玉手镯抛弃于松山村香竹河,公安机关查找未果。6.2016年12月18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田园镇达仁社区回头山居民小组字某家,将字某挂在卧室隔板上包内的750元现金盗走。7.2016年12月30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新河村小羊圈村民小组施某2家,将施某2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900元现金盗走。8.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田园镇达仁社区小河边居民小组左某家,将左某挂在卧室墙上包内的150元现金盗走。9.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漭水镇老厂村坡大吉村民小组李某2家,将李某2摆放于卧室床头柜上的20元人民币盗走。10.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联席村段家寨村民小组李某3家,将李某3摆放于客厅电视柜的30元现金和2包紫云烟盗走,后紫云烟被陈子强抽掉。经鉴定,两包紫云烟价值为人民币20元。11.2017年1月2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联席村鲁家寨村民小组罗某1家,将罗某1放在卧室墙上挂包里的20元现金和枕头下的8400元现金盗走。同日,陈子强到同村鲁某1家,将鲁某1放在卧室衣柜手提包里的300元现金盗走。同日,陈子强又到同村的鲁某2家,将鲁某2放在卧室床头柜里的200元现金盗走。12.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新河村小新寨村民小组赵某家,将赵某放在卧室墙上挂包里的1300元现金盗走。13.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新河村挂山坡村民小组李某4家,将李某4放在卧室梳妆台里的200元现金盗走。14.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松山村老地基村民小组于某2家,将于某2放在卧室衣柜包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15.2017年1月12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松山村芹菜塘村民小组施某3家,将施某3放在床上充电的1部白色OPPOA31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558元人民币。现该手机已返还被害人施某3。16.2017年1月18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松山村麻栗树村民小组罗某2家,将罗某2放在卧室床头背包里的120元现金盗走。17.2017年1月12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松山村芹菜塘村民小组罗某3家欲行盗窃,进门后发现罗某3在家,陈子强以找草药“万年青”为借口离开。同日,陈子强到温泉镇松山村老地基村民小组于某3家欲行盗窃,进入于某3家后发现于某3在家,陈子强以购买玉兰花为借口离开。同月18日下午,陈子强到昌宁县温泉镇松山村麻栗树村民小组李某6家欲行盗窃,进入李某6家后发现李某6在家,以找草药“万年青”为借口离开。后陈子强又到同村的李某5家,进入李某5家卧室盗窃未果,被从外面回家的李某5发现,现场被李某5等人抓获,后被民警依法带至昌宁县公安局。被告人陈子强盗窃作案22次,其中4次因主人在家盗窃未遂。其余18次共盗窃现金17440元及价值4830元的摩托车、手机、玉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22270元,除摩托车1辆、手机1部、人民币120元被查获外,其余手机1部已灭失、玉手镯1只被其丢弃,现金全部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经本院确认的物证照片;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王某、李某1、罗某、李某2、张某、陈某1、陈某2、普某、字某、李某3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于某1、代某、杨某、施某1、字某、施某2、左某、李某2、李某3、罗某1、鲁某1、鲁某2、赵某、李某4、于某2、施某3、罗某2、罗某3、于某3、李某6、李某5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多次盗窃作案,且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子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二轮摩托车1辆、手机1部、人民币120元依法退还失主(已由公安机关清退),未退赔的赃款依法追缴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伟罗审 判 员 周玲红人民陪审员 蒋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