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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2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25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与杜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杜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2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55号。负责人邵李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文成,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与杜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泉商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杜文成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逾期贷款本息19000元(当庭支付),自2014年8月起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每月10日)履行还款义务。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全款执行。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被执行人杜文成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随案款一并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杜文成名下位于徐州市××××室抵押登记的房产现已被查封,处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要求暂不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商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黄 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