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业典当有限公司、日照海达泡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业典当有限公司,日照海达泡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卜凡记,张永秋,邵泽翠,日照奥赛鑫盛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业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海达泡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卜凡记。被执行人:张永秋。被执行人:邵泽翠。被执行人:日照奥赛鑫盛家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海达泡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卜凡记、张永秋、邵泽翠、日照奥赛鑫盛家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8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10000元,受理费150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海达泡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永翠工艺家纺有限公司、卜凡记、张永秋、邵泽翠、日照奥赛鑫盛家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令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