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时金龙申请执行杨建玲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金龙,杨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时金龙,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杨建玲,女,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时金龙与被执行人杨建玲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豫1324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杨建玲返还40000元彩礼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及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经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李庆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