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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布和与孟令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布和,孟令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财保29号申请人:谢布和,男,蒙古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孟令杨,男,蒙古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谢布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令杨在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收入4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谢布和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区(蒙(2017)鄂温克族自治旗不动产权第0001263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布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谢布和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区(蒙(2017)鄂温克族自治旗不动产权第000126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抵押;二、对被申请人孟令杨在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收入49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杜腾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希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