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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刑更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董佳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135号罪犯董佳福,又名董小弟,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龙塔村**号。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佳福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罪犯董佳福于2011年8月5日入监服刑。罪犯董佳福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1日、2015年3月16日共获得减刑二次,累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董佳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佳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董佳福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10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董佳福被判处罚金21000元。该犯于2013年5月24日缴纳8000元;于2014年9月25日缴纳13000元,罚金21000元已履行完毕。罪犯董佳福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具有从严掌握情形,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佳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佳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道贤审判员梁朝审判员林元贵{文书日期}书记员周婷{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