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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增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8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刘石路东段(大韩家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92848475。法定代表人:李宗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武,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肖增祥,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6元,减半收取5643元,由上诉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文卓审判员  李晓艳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