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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缪洪、刘久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洪,刘久银,松潘西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4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洪,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芝贵,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久银,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潘西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潘县进安乡外城村银河星大酒店内。法定代表人:黄国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彩波,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缪洪因与被上诉人刘久银、松潘西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缪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晓川审判员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