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牛玲、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玲,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牛玲,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金乡县花园煤矿职工,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山东金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西),组织机构代码74452055-1。法定代表人:黄国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