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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金福与张国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福,张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杨金福。被执行人:张国明。杨金福与张国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财产损失1719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在洮南市辖区,现本案已指定由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