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范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名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范宁,女,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建委科长,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宁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撤销申请执行人的不良征信,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