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在枚、陈连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在枚,陈连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在枚,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连桂,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在枚与被执行人陈连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鄂0528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陈连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都镇湾营业所支行的账户上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陈连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都镇湾营业所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