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翔宇与施光强、罗汝兰、洪帆、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翔宇,施光强,罗汝兰,洪帆,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48号申请人:成翔宇,男,生于1972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被申请人:施光强,男,生于1974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罗汝兰,女,生于1975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洪帆,女,生于1976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申请人:陈林,男,生于1975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申请人成翔宇与被申请人施光强、罗汝兰、洪帆、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成翔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施光强、罗汝兰、洪帆、陈林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成翔宇以其与彭辉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翔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网上冻结)被申请人施光强、罗汝兰、洪帆、陈林银行存款分别6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成翔宇与彭辉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鞠青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