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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1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顺福、向海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福,向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1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张顺福,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海勇,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张顺福与向海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海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顺福10900元劳务工资。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向海勇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