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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镇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95号原告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甲,女,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镇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目前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还需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唐启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