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龚煜轩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煜轩,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龚煜轩,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4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冉启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龚煜轩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