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润钢管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南京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润钢管租赁服务中心,南京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8541号原告:南京金润钢管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新村**号。负责人:徐惠峰,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娥,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新村42号。法定代表人:付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南京建邺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润钢管租赁服务中心诉被告南京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润钢管租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佳利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人民陪审员 何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赛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