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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保华、刘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保华,刘玉霞,张志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324号申请人:刘保华,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刘玉霞,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志浩,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保华、刘玉霞与被申请人张志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张志浩驾驶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志浩驾驶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贵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