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英韩萍韩玲与韩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韩萍,韩玲,韩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941号原告:韩英,女,回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村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东路振兴五巷**号。原告:韩萍,女,回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四十户乡农民,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西村****号。原告:韩玲,女,回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破城村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康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宾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军,男,回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破城村农民,住乌鲁木齐市小康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臻,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英、韩玲、韩萍与被告韩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英、韩玲、韩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英、韩玲、韩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英、韩玲、韩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英、韩玲、韩萍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胡景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