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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与漳州市百合彩印有限公司、林建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漳州市百合彩印有限公司,林建南,薛咏梅,林建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16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31号丽园广场1栋D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40469105。负责人:兰祖容,行长。被告:漳州市百合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街大寨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77501306K。法定代表人:林建南,总经理。被告:林建南,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薛咏梅,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建成,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与被告漳州市百合彩印有限公司、林建南、薛咏梅、林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733元,减半收取计936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宏代理审判员  沈志清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