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红莲、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莲,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莲,女。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益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莲与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30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30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审 判 员 张时兵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