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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红莲、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莲,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莲,女。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益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莲与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30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30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审 判 员  张时兵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