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秀英、李俊峰、李中心、李叶、李花与被执行人焦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英,李俊峰,李中心,李叶,李花,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女,1941年11月0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俊峰,男,1963年09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中心,男,1969年01月0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叶,女,1965年05月0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花,女,1972年0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焦君,女,1952年08月08日出生。赵秀英、李俊峰、李中心、李叶、李花与焦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刑初12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2月0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07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焦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君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