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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领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定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领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38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钟才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领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邓军府,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王定国,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领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定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6428元及利息,执行费956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华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领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定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