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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涂东东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东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512号罪犯涂东东,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东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二万九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涂东东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涂东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涂东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及退赔已执行依据,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东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