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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庞树青与王继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树青,王继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337号原告庞树青,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继才,曾用名王继财,男,汉族,1954年2月2日,住正阳县。原告庞树青诉被告王继才(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庞树青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树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庞树青承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舒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