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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6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同和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云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