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德文与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文,李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08号原告:郑德文,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明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郑德文与被告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郑德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郑德文负担。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宋 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