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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德文与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文,李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08号原告:郑德文,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明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郑德文与被告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郑德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郑德文负担。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宋 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