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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成福、李泽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富,李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何成富,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樱花住宅小区*楼号*单元***室。被执行人:李泽武,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康宁商贸城*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何成富与被执行人李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泽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泽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泽武银行账户,发现其名下账户有存款8600元,本院依法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剩余1400元执行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375元,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