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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影与长春征顺经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影,长春征顺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786号原告:张影,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征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吉发广场A座1602室。法定代表人:周华。原告张影诉被告长春征顺经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影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张影负担。审判员  何其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