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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兴林因与被上诉人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林,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林,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丽,系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增强,系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法定代表人:郝双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平,系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军,该公司会计。上诉人张兴林因与被上诉人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用21620元,退还上诉人张兴林。审 判 长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