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立章建筑���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693号原告: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佩芹。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丽妹。被告:上��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四君。原告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