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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061上海剑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剑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061号原告:上海剑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98759673J,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1007。法定代表人:钱本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亮,该公司职员。被告: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6640427-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崇文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俞建伟,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剑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剑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上海剑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剑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