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4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某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29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杰,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荣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至同月20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杰及同案人郑某伟(在逃)、郑某豪(另案处理)等人在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仙新云坑村篮球场旁边一棚子内开设一“暗宝”赌摊,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被告人郑某杰在该赌摊负责收付赌款、望风等工作。该赌摊开设期间总共吸引20名以上参赌人员参与赌博。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郑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现场拍照,两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材料、常住人口个人基本信息表,证人郑某平、郑某标、郑某平、郑某宇的证言和同案人郑某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杰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杰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杰当庭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人民陪审员 周修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