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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强、陶涛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久生,许强,陶涛,杭祖友,陈兵,蒋克明,甘德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1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久生(绰号方老师),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南京市溧水区。1996年5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2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4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强(绰号老表),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2002年10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陶涛(曾用名陶磊),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8月26日、10月12日先后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杭祖友,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兵,男,1967年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2011年8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4日、10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先后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蒋克明,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国市。2005年7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4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6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9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12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5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2年6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甘德兵,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居住地南京市江宁区。2007年10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10月12日先后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强、陶涛、杭祖友、陈兵、蒋克明、方久生、甘德兵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苏0115刑初8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许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陶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杭祖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甘德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蒋克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方久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的违法所得、赌资人民币80800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久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久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久生、原审被告人许强、陶涛、杭祖友、陈兵、蒋克明、甘德兵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方久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久生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爱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