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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XX兰与广州市高仕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7)粤0103执24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兰,广州市高仕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XX兰,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妙皇乡塘头龙旺村*号。被执行人:广州市高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招村第二工业区38号A座二、三楼。法定代表人:伍仕义。申请执行人XX兰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高仕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0103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929.7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94元。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4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本业无正文)审判长  李线线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佳伟 来自